职务侵占是否是主观故意?
我在公司工作,最近听闻有同事被怀疑职务侵占。我不太明白,这个职务侵占行为是不是必须得是主观故意的呢?我想知道,如果是因为疏忽或者失误导致类似情况,算职务侵占吗?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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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确是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通俗来讲,就是这些单位的员工,依靠自己在单位里的职务方便,把单位的财产变成自己的,而且达到了一定的金额标准。 这里的“主观故意”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观故意意味着犯罪人是有意识、有目的地去实施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公司的财务人员,明知道挪用公司的资金供自己使用是不对的,还故意这么做,这就是主观故意的体现。 与之相对的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通常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一些失误,并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比如,仓库管理员在盘点货物时,由于疏忽少记录了一批货物,导致账面上货物数量与实际不符,但他并没有将这些货物据为己有的想法,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对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的表现等。比如,如果行为人侵占财物后,用于个人挥霍、投资等,并且采取了一些掩盖行为,像伪造账目、销毁凭证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认定主观故意的证据。 总的来说,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罪。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打击犯罪,同时也保护了那些因为失误而没有犯罪意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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