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我最近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给了我一笔经济补偿金。我不太清楚这笔经济补偿金在财务上怎么算,它会不会算进工资总额里呢?我担心这会影响到我的一些权益和后续的统计,所以想问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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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经济补偿金是否计入工资总额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工资总额和经济补偿金的概念。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个部分组成。这里所说的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 而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它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一些法定情形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那么,经济补偿金是否进工资总额呢?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这里提到的生活补助费就包含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并不计入工资总额。 从实际意义来看,工资总额通常与劳动者的劳动付出直接相关,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过程中获得的报酬。而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这一特定情形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并非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性质两方面来看,经济补偿金都不应计入工资总额。这一规定也保障了工资总额统计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不会因经济补偿金的存在而对劳动者的工资相关权益和统计数据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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