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宫外孕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列举式条款免责范围?


在探讨患宫外孕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列举式条款免责范围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保险公司的列举式条款。列举式条款就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哪些情况是不给予赔偿的。简单来说,就是合同里写了这些情况不赔,那符合这些情况时,保险公司就不用承担赔付责任。 对于宫外孕这种情况,它是指受精卵在子宫体腔以外着床发育的异常妊娠过程。在保险理赔中,关键就看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规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果保险合同的列举式免责条款中,没有明确将宫外孕列入其中,那么保险公司以宫外孕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绝理赔,是缺乏依据的。因为合同没写不赔,就不能随意不赔。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即使合同中有一些模糊的表述可能让人觉得宫外孕似乎属于免责范围,投保人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的列举式条款中没有明确写明宫外孕免责,那么患宫外孕就不属于其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当然,具体的理赔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相关证据来判断。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的情况,投保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