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进行合法强拆的主体是谁?土地使用权是动产吗
我家这边最近在搞拆迁,感觉有些情况不太对,所以想弄清楚到底哪些主体才有合法强拆的权力。另外,自己也有点好奇,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算动产吗?希望能得到专业准确的解答,好让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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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合法强拆的主体问题。在我国,不同情形下合法强拆的主体不一样。 对于违法建筑,如果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依据第六十五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而对于征收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接下来讲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是动产,它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其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是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很多,像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不过会计上通常作狭义理解,比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被称为无形资产 。 相关概念: 无形资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动产: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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