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在探讨电力工程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电力工程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情形。电力工程合同通常涉及电力设施的建设、安装、维修等内容。如果电力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是围绕不动产相关的事项,比如电力工程涉及到变电站、输电线路等不动产的建设、施工等问题,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此时这类电力工程合同纠纷就可能适用专属管辖。 然而,如果电力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是关于合同的价款结算、违约责任等一般性的合同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相关的核心问题,那么就通常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电力工程合同并不一定属于专属管辖,需要根据具体的纠纷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情形。如果涉及不动产纠纷,则可能适用专属管辖;如果是一般性的合同争议,则可按照协议管辖或法定管辖的一般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