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否属于行为犯?
我想知道挪用公款罪是不是只要实施了挪用行为就算犯罪,而不管有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我不太清楚它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界定的,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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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挪用公款罪是否属于行为犯,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行为犯的概念。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并不单纯以造成某种物质性的损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当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且满足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些条件之一时,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自己职务便利,挪用了公款去进行赌博这种非法活动,那么从他将公款挪出那一刻起,就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并不需要等他赌博的结果是输是赢,或者是否因为挪用公款给单位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这就体现了挪用公款罪更符合行为犯的特征。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属于行为犯。它重点关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这一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单纯以结果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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