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我想了解一下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最近我在新闻里看到一些挪用公款的案例,不太清楚挪用公款罪是只针对个人犯罪,还是单位也能构成此罪呢?我很想知道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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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并不属于单位犯罪。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把公家的钱拿出来给自己用,并且做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强调的是“归个人使用”,也就意味着该罪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单位。 那什么是单位犯罪呢?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通常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然而在挪用公款罪中,是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并非为了单位利益,所以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果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挪用公款,表面上看似乎是单位行为,但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是单位中的个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最终承担责任的还是实施该行为的个人,而不是单位整体。例如,单位的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的营利活动,虽然是集体决定,但本质上还是个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挪作他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是参与决策并实施挪用行为的个人。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它是一种典型的个人犯罪,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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