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我想弄清楚妨害安全驾驶罪在主观方面的认定。之前我看到一个案例,有人在公交车上和司机起了冲突,干扰了司机驾驶。我不太明白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主观上到底算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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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妨害安全驾驶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故意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过失犯罪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及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此罪。从法条可以看出,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主体,无论是乘客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抢控装置,还是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互殴等,通常都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他们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和公共安全造成干扰或危害,还主动实施了这些行为,并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没预见或者轻信能避免。 所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犯罪。比如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乘客因与司机发生口角,故意抢夺方向盘,他很明显知道这样做可能会使车辆失控,危及其他乘客和路上行人的安全,但还是实施了该行为,这就是故意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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