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吗?
我收到了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心里很慌。我不太懂法律,就想问问收到强制执行通知是不是就意味着我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啊?这两者之间到底有啥区别呢?我特别担心会对我的生活和信用产生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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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和失信被执行人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这些文书一旦生效,义务人就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这些情形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是一种司法程序,而失信被执行人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存在特定的失信行为,而被法院采取的一种信用惩戒措施。被强制执行的人不一定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只有当被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时,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为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则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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