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入赘协议是否会作废?
我之前和老婆结婚的时候签了入赘协议,现在我们打算离婚,不知道这份入赘协议在离婚之后还有没有效,是不是就自动作废了?我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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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协议是男女双方基于婚姻关系所达成的约定,通常会涉及到诸如子女姓氏、居住安排、赡养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当婚姻关系存续时,入赘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都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相关义务。 然而,当夫妻双方离婚后,入赘协议是否作废需要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如果入赘协议中的条款是基于婚姻关系而设立的,比如约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女方家,那么在离婚后,由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这个基于婚姻关系的居住安排条款自然就失去了效力,也就是相当于作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入赘协议可以看作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条件就是婚姻关系的存续。当离婚这一情况发生,婚姻关系解除,部分基于婚姻关系存在而设立的条款所附的条件不再满足,相应条款就会失效。 但如果入赘协议中有一些独立于婚姻关系的条款,例如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的约定,并且这些约定在签订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即使离婚了,这些条款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作废。双方仍需按照这些条款的约定来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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