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时股权质押还有意义吗?


在探讨破产时股权质押是否还有意义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把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担保,向债权人借钱或者履行其他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这为股权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出质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股权质押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质权人(债权人)而言,其在质押股权上的优先受偿权并不会因为公司破产而消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股权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人可以就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在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时,质权人能够在普通债权人之前获得清偿,保障了其债权的实现。 从出质人(债务人)的角度来看,股权质押在破产程序中也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质押股权的价值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出质人可以通过质权的实现来减少自己的债务负担。即使公司破产,出质人仍然需要按照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质押股权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未受清偿的部分仍然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此外,在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中,股权质押也可能会对相关程序产生影响。质权人的权利行使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重整计划中,可能会对质押股权的处置作出安排,以保障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破产时股权质押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质权人提供了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也在公司破产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影响着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