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公益诉讼是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我参与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举证责任这方面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在环境公益诉讼里,是不是像有些情况那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呢?我作为诉讼参与方,很关心这个问题,毕竟这关系到我要承担怎样的举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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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确实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而举证责任倒置则不同,它是将原本应该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对方。在环境公益诉讼里,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原告往往很难获取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所以,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自己受到了损害,而被告则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 例如,某环保组织对一家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称该企业排放的污水导致周边河流污染。环保组织只要证明企业有排放污水的行为以及河流受到污染的事实即可。而企业则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与河流污染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有其他法定的免责理由,比如是不可抗力导致的污染等。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共环境利益,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也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环境保护,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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