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必须有确切证据?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经营状况好像变差了,我担心他没法履行合同,想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自己这边的义务。但我不知道是不是得有确切证据才能这么做,万一是我自己判断失误咋办,所以想问问行使不安抗辩权是不是必须得有确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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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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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必须有确切证据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没办法履行合同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看出,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必须有确切证据的。这是因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没有确切证据,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随意中止履行合同,就可能会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破坏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发货,乙公司后付款。如果甲公司仅仅是听说乙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就自行中止发货,而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乙公司确实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那么甲公司就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想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就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和保留确切的证据,比如对方的财务报表、法院的判决文书、新闻报道等能够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材料。只有这样,才能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避免自己陷入违约的风险,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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