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条过期一天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
我在超市买了包辣条,回家发现已经过期一天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就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过期一天的辣条还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吗?我能不能找超市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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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讲,辣条过期一天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里的“超过保质期”,意思就是食品过了包装上所标注的可以安全食用的期限,哪怕只是过了一天,也属于这个范畴。 食品的保质期是经过科学评估得出的,在这个期限内,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够得到保障。一旦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质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营养成分流失、口感变差,更严重的是可能会滋生有害微生物,产生毒素,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了过期的辣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也就是说,买到过期辣条的消费者有权向超市要求退款,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果超市拒绝赔偿,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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