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劝酒人应该以什么案由起诉?
我之前和朋友聚会,被几个朋友一直劝酒,结果喝多了进医院,花了不少钱。我想找劝酒的人要赔偿,去法院起诉他们,但不知道该用什么案由,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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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案由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当涉及诉讼劝酒人的情况时,常见的案由可以考虑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健康权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劝酒行为可能导致被劝酒人身体受到伤害,例如因过量饮酒引发酒精中毒、导致身体器官受损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劝酒人在明知过量饮酒可能对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劝酒,这种行为存在过错,并且导致了被劝酒人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后果,就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以此案由起诉。 第二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主体应尽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在聚会等特定场合,如果组织者或者劝酒人对被劝酒人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在知道被劝酒人不能喝酒或者已经明显喝多的情况下,仍然劝酒,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照顾义务,导致被劝酒人发生危险或者受到损害,就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劝酒场景不一定是上述典型的经营场所或群众性活动,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类比适用该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劝酒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从而以此案由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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