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骗感情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我遇到一个人,他跟我交往过程中虚构了一些身份等情况,但没骗我钱,就是让我在感情上受了很大伤害。我想知道这种只骗感情的行为,在法律上能不能算构成招摇撞骗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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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只骗感情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我们首先要明确招摇撞骗罪的定义。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从法律条文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冒充警察、公务员等;二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的非法利益,通常包括骗取钱财、地位、荣誉等物质或非物质利益。 如果只是单纯地骗感情,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肯定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就算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目的仅仅是骗感情,没有谋取其他非法利益,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很难认定构成招摇撞骗罪。因为法律认定犯罪需要考虑主客观方面,骗感情本身很难被界定为“谋取非法利益”这个范畴。 不过,虽然只骗感情一般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比如侵犯个人隐私、名誉权等,受害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如《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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