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含“农夫”两字是否侵权?


在判断农产品含“农夫”两字是否侵权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我们要了解商标侵权的概念。商标侵权指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有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如果“农夫”二字已经被他人在农产品类别上注册为商标,并且你使用“农夫”字样的农产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你的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市场上已经有一个知名的“农夫XX”品牌农产品,消费者看到你的产品时,会误以为是该品牌的产品,这种情况下就存在侵权风险。 然而,如果“农夫”两字未被注册为相关农产品类别的商标,或者虽然已注册,但你的使用方式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比如你有自己独特的品牌标识和包装,消费者能够清晰地将你的产品与其他品牌区分开来,那么一般不构成侵权。另外,还要考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如果你的使用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即使不构成商标侵权,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当你准备在农产品名称中使用“农夫”两字时,最好先进行商标查询,了解是否存在相关的注册商标。同时,要综合考虑市场上其他品牌的影响力以及消费者的认知等因素,避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