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解除?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在现实中较为常见,比如一些小公司不规范操作,没有及时与员工签订合同。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个规定同样适用。也就是说,你要是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最好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要是还在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就行。书面通知能留下证据,避免之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而如果是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就有更多的限制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另外,如果用人 单位违反规定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还有工资结算和其他权益问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所以,不管是哪种方式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要及时结算工资。同时,如果存在未休年假等情况,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总之,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要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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