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合理吗?
我是女方,和丈夫准备离婚,我觉得这些年我为家庭付出很多,青春也没了,想让他赔偿青春损失费。但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要求合不合理,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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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定义的概念。从通常理解来讲,“青春损失费”是指在男女双方恋爱或婚姻关系结束时,一方认为自己因这段关系耗费了青春,进而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赔偿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表明,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过错行为,而不是所谓的“青春损失”。
也就是说,单纯以青春流逝为由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不过,如果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法律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对无过错方所受精神和物质损害的弥补,以及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所以,在离婚时,女方仅提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要求一般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若是存在符合法定的过错情形,女方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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