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否需要交费?
我在一场诉讼中,觉得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想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清楚提出这个异议需不需要向法院交费用。要是要交的话,交多少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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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需要交费,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也就是说,当你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向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法院不会因为你提出这个异议而收取费用。 不过,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话,也是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这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也有明确体现。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提出管辖权异议本身不需要交费,但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不能滥用权利来拖延诉讼进程。这样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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