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好被公司辞退是否合法?


在日常工作中,业绩不佳可能是许多职场人士都会面临的状况。当公司以业绩不好为由辞退员工时,这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不能胜任工作”。从法律意义上讲,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是,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一个基本界定。 如果公司认定员工业绩不好属于不能胜任工作,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必须要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不能直接以业绩不好就辞退员工,而是要有一个前置的培训或调岗过程。 此外,公司还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这就要求公司有一套合理、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这个制度应该在员工入职时就明确告知员工,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或者标准不合理,那么就很难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假设公司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操作,比如没有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就直接以业绩不好辞退员工,那么这种辞退行为就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业绩不好被公司辞退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公司是否有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员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