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是一般过错责任吗?
我想了解下,在食品安全方面,商家承担的责任是不是一般过错责任呢?我不太明白这两者的区别,也不清楚在实际的食品安全纠纷里,到底是按照哪种责任来判定商家是否担责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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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食品安全责任是否为一般过错责任,我们需要先弄清楚什么是一般过错责任。一般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才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而食品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时候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并非一般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意味着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只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造成了消费者损害,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食品安全责任也会涉及过错责任。例如,在食品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下,可能会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这就体现了一定的过错考量。但总体而言,食品安全责任更多倾向于严格责任,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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