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骨折是否属于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

我因为意外骨折了,近期有个官司要开庭,但我行动实在不便,没办法到法庭现场。我想知道骨折这种情况能不能算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啊?要是不算,我该咋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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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庭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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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当涉及到诉讼时,当事人通常需要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到庭参与庭审。然而,现实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庭,骨折就是其中一种可能出现的状况。那么骨折是否属于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这里提到了“正当理由”,但法律并没有明确列举骨折就一定属于正当理由。一般来说,正当理由是指那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骨折是否构成正当理由,关键在于骨折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出庭的影响。如果骨折情况严重,导致当事人确实无法行动,比如腿部严重骨折需要卧床休养,或者手臂骨折影响到书写等庭审必要的行为能力,那么可以认为这是一个正当理由。当事人应该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来证实自己骨折的情况以及无法到庭的事实。 法院在收到这些材料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骨折情况确实严重到影响当事人出庭,通常会批准延期审理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比如通过视频庭审等方式让当事人参与诉讼。 但如果骨折情况较轻,并不影响当事人正常行动和参与庭审,那么可能就不被认定为正当理由。比如只是手指轻微骨折,不影响行走和在法庭上表达自己的意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到庭。否则,如果是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如果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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