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诈骗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在探讨受诈骗是否构成滥用职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滥用职权”的概念。滥用职权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概念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受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他人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被骗做出了某种行为。在判断受诈骗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从主观方面来看,滥用职权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是受诈骗,行为人本身并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只是因为被他人欺骗而实施了相关行为,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不符合滥用职权对主观故意的要求。比如,诈骗者编造虚假事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正常的认知能力无法识破骗局,从而按照诈骗者的要求执行了相关公务行为,这就很难认定该工作人员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 从行为表现来看,滥用职权通常是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但受诈骗实施的行为可能并非出于自身对职权的随意使用,而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过,如果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疏忽,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即便受到了诈骗,也有可能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进而构成滥用职权。比如,按照工作流程本应进行核实的事项,工作人员却未核实就直接执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是否构成滥用职权还需要看是否造成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后果。如果受诈骗实施的行为并没有导致这一严重后果,即便行为存在一定瑕疵,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只有同时满足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以及造成重大损失这几个条件,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受诈骗并不必然构成滥用职权,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主观故意、行为表现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