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涉案金额是以被害人损失为主吗?
最近碰到一个诈骗相关的案子,嫌疑人实际到手的钱和被害人损失的钱数不一样,就想知道在诈骗罪里,涉案金额到底是不是以被害人损失为主来计算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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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罪涉案金额的认定上,存在不同观点,但在实践中,通常以被害人实际损失数额为基础来认定,更符合刑法打击侵犯财产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目的。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诈骗数额认定的标准有主观说、所得说、交付说、损失说、双重标准说等。主观说以行为人主观目的中期望获得的数额为标准;所得说以行为人客观上通过诈骗行为获得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交付说以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的数额为标准;损失说以行为人诈骗行为实际使他人受到损失的数额为标准;双重标准说则根据犯罪形态不同,在既遂状态下以被骗人实际处分的财产数额为标准,未遂状态下以行为人主观上希望获取的财产数额为标准。 其次,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诈骗罪的量刑金额一般以行为人对受害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为准。例如,如果嫌疑人为获取被害人信息向被害人支付了一定金钱,该部分可在犯罪金额中扣除,因为客观上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犯罪嫌疑人在人工、场地、话费等方面为实施诈骗的支出,本身具有非法性,法律不予保护。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金融诈骗犯罪,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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