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后做生意亏损的债务怎么处理?


在探讨婚姻无效后做生意亏损的债务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婚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当婚姻被认定无效后,它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接下来看债务处理问题。对于做生意亏损所产生的债务,如果这笔债务是双方在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那么它在性质上通常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这里的共同债务可以简单理解为,是双方一起为了某个事情去做,从而产生的需要一起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虽然这里主要提及的是财产处理,但对于债务处理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处理这种债务时,首先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比如约定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承担债务,或者一方愿意独自承担全部债务,那么按照协商的结果处理即可。 要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导致婚姻无效这件事情上没有过错,或者在做生意的过程中没有过错,法院可能会适当减少其承担债务的比例。 另外,如果能够证明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那么一般情况下,该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比如,一方瞒着另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与生意无关的个人消费等情况。 总之,婚姻无效后做生意亏损的债务处理,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协商是优先的解决方式,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依据法律和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