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免费停车是否要视同销售?

我经营一家商场,为了吸引顾客,设置了免费停车场。但我不太清楚这种免费停车的行为在税务上是否要视同销售来处理。我担心如果处理不当会有税务风险,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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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要判断免费停车是否视同销售,需要依据相关税收法规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视同销售”这个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些行为虽然没有实际的销售交易形式,但在税务处理上要当作销售一样来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免费停车,如果是企业为了自身经营目的,如商场为吸引顾客而提供的免费停车服务,这属于企业正常的营销活动,是为了促进主营业务的开展,通常不被视为无偿提供服务而视同销售。因为这种免费停车服务与商场的销售活动有密切关联,是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来商场购物消费,并非单纯的无偿赠送服务行为。然而,如果是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纯粹是无偿让他人使用停车场地,就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服务,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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