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送会计上销项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在处理公司无偿赠送业务时,对会计上销项税计税依据不太清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计税金额,担心弄错会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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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中,无偿赠送涉及到销项税的计算,我们先来理解一下销项税的概念。销项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而对于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它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同样需要计算销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这就是说,如果企业近期有销售过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就可以按照这个近期的平均销售价格来作为无偿赠送货物计算销项税的依据。例如,一家企业最近一个月销售了某款产品,平均售价是每件100元,那么如果现在无偿赠送这款产品,就可以按照每件100元来计算销项税。 其次,如果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那么就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也就是参考同行业其他企业销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平均价格。比如,某企业要无偿赠送一种新型商品,自己之前没有销售过,此时就可以看看其他企业销售类似商品的平均价格来确定计税依据。 最后,若前面两种方法都无法确定销售额,就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这里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情况下为10%。比如,企业生产的产品成本是80元,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 80×(1 + 10%) = 88元,就以88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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