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部分无效吗?


在婚姻关系里,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通常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首先,咱们来说说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为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的财产。在夫妻双方没有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就像《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拥有所有权,双方没办法给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 接着,从处分权的角度来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表明:“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过这并不代表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有半数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时,才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就把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这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再看法律对于共有财产处分的规定。《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共同共有关系下,没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就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效的。这也就说明,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整个赠与行为都是无效的,而不是部分无效。 相关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 。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