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回扣是否构成行贿罪?
我在业务往来中,有时候会涉及到给对方一些回扣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行贿罪,很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触犯了法律。想了解下具体在什么情况下给回扣会被认定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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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回扣并不一定就构成行贿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首先,要明确行贿罪的相关概念。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在经济往来中,如果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并且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的,才会以行贿论处。按照相关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回扣,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就构成行贿罪。这里的“不正当利益”通常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例如,如果是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按照商业惯例给予的合理折扣、佣金等,且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一般不构成行贿罪。但如果是为了获取一些违规的项目审批、特殊待遇等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且达到了相应的数额标准,就可能构成行贿罪。 此外,如果回扣的收受方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定主体,也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比如在普通的商业合作中,给予非公职人员一定的回扣,可能涉及其他民事或商业道德问题,但通常不会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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