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人”收留孤女后变卖其父母遗产获利是否构成侵占罪?


要判断“好心人”收留孤女后变卖其父母遗产获利是否构成侵占罪,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这里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通俗来讲,就是别人基于信任把财物交给你保管,你有妥善保管并在合适的时候归还的义务。在这个案例中,“好心人”收留孤女,理论上可能对孤女父母的遗产有一定的保管责任。因为孤女是未成年人,无法独立管理遗产,“好心人”在收留孤女的过程中,可能事实上成为了遗产的保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判断“好心人”是否构成侵占罪,关键要看几个方面。首先是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好心人”变卖遗产是为了自己获利,并且没有将获利用于孤女的合理生活、教育等开支,那就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要看数额是否较大。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一般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最后,要看是否拒不交还。如果在相关权利人要求其返还变卖遗产所得款项时,“好心人”拒绝返还,那么就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孤女的其他亲属等发现“好心人”存在这种变卖遗产获利的行为,可以先尝试与“好心人”沟通,要求其说明款项的用途和返还相应款项。如果“好心人”拒不配合,那么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维护孤女的合法权益。不过,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遗产的相关凭证、变卖遗产的记录等,以便更好地证明“好心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