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我在做企业税务申报时,对商誉这块有点疑惑。不知道商誉在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我担心如果搞不清楚,申报的时候可能会出问题,影响企业纳税情况。想问问大家,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商誉到底算不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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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商誉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简单来讲,就是对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 对于商誉,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也就是说,商誉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所以,当发生商誉的销售行为,即转让商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从法律规定来看,商誉在发生销售转让等符合增值税应税行为时,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企业或个人在涉及到商誉相关的经济活动时,要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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