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商誉能否抵扣?
我开了一家企业,最近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问题。其中有商誉这一项,不太清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商誉能不能进行抵扣。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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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里,商誉的抵扣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商誉的概念。商誉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其品牌影响力、客户资源、良好的经营管理等因素形成的一种无形价值。比如一家知名品牌的企业,它的品牌在市场上有很高的认可度,消费者愿意为其产品支付更高的价格,这其中超出产品本身价值的部分就可以理解为商誉的体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是商誉并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不过,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也就是说,如果是企业自己通过经营形成的商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不能进行摊销抵扣的。 然而,如果是外购的商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例如,甲企业收购乙企业,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乙企业的商誉价值,当甲企业将自身整体转让或者进行清算的时候,之前外购乙企业商誉所花费的金额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中商誉的抵扣情况要分自创和外购两种情况来看,自创商誉一般不能抵扣,外购商誉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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