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是否影响应交所得税?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免税合并和商誉的概念。免税合并是指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合并方不需要缴纳相关税费的一种合并方式。而商誉是指企业在合并过程中,购买方支付的合并成本超过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从税法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免税合并中,由于税法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商誉的计税基础通常为零。 而会计上,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在合并报表中确认。这样就产生了商誉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然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对于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是因为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进一步增加商誉的价值,导致商誉的账面价值不断循环增加,不符合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和谨慎性原则。 虽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这并不意味着商誉对应交所得税没有任何影响。在后续计量中,如果商誉发生减值,按照会计准则,企业需要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实际发生损失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当企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时,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满足确认条件,企业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会影响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 综上所述,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本身在初始确认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不直接影响应交所得税。但在后续计量中,如果商誉发生减值,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影响应交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