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商誉的计税基础是怎样的?
在了解非同一控制下商誉计税基础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商誉和计税基础。商誉通俗来讲,就是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购买方支付的价格超过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那部分价值。而计税基础呢,可以理解为在税法的规定下,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能够税前扣除的金额。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对于商誉的计税基础,通常情况下,如果税法规定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那么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商誉在持有期间不做摊销处理,但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当商誉发生减值时,会计上会确认减值损失,减少商誉的账面价值。然而在税法上,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得扣除的,也就是说,税法并不承认会计上计提的减值准备,此时商誉的计税基础不会因为会计上计提减值而发生变化。
例如,甲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乙公司,合并成本为 1000 万元,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 800 万元,那么产生的商誉就是 200 万元(1000 - 800)。如果税法认可这 200 万元的商誉,那么初始计税基础就是 200 万元。假设后期经测试,商誉发生减值 50 万元,会计上商誉账面价值变为 150 万元,但税法上该商誉的计税基础仍然是 200 万元。
另外,如果税法规 定商誉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成本,也就是商誉的计税基础为 0。这种情况下,在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就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过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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