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创商誉不能抵扣,外创商誉能抵扣吗?

我在企业经营中遇到了商誉抵扣的问题。知道自创商誉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对于外创商誉不太清楚。我所在企业有外创商誉的情况,想了解下在税务处理上,外创商誉能不能像其他可抵扣项目一样进行抵扣,这关系到企业的税务成本,所以很想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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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里,商誉抵扣问题涉及企业所得税等相关规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商誉的概念。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它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无形的价值,比如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客户资源、商业信誉等。自创商誉,就是企业自身在长期经营中逐渐积累形成的这种无形价值。而外创商誉,通常是指企业通过并购等外部方式获取的被并购企业所具有的商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自创商誉是不能进行摊销扣除的。 对于外创商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外创商誉在一般的日常经营期间不能像其他无形资产那样进行摊销抵扣,但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这种特定情形下,其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这是为了保证税收计算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企业随意利用商誉来调节利润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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