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担保期保证人还需要负责吗?


在探讨过了担保期保证人是否还需要负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必须在这个时间段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可能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具体而言,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举例来说,张三为李四的借款提供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三个月。借款到期后,三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既没有对李四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如果是一般保证),也没有请求张三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过了这三个月的保证期间,张三就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不过,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了权利,那么保证期间的使命就完成了,接下来会进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首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过了担保期保证人是否负责,关键在于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如果主张了,保证人可能仍需负责;如果未主张,保证人通常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