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还不起钱,担保人有义务偿还吗?


当欠债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是否有义务偿还,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担保类型来确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担保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类型。 首先来说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简单来讲,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债主必须先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欠债人,并且在法院强制执行后,欠债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法还清债务时,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接下来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欠债人到期没有还钱,债主既可以要求欠债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还钱,不用先去追究欠债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要确定担保人是否有义务还钱,关键在于当初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是哪种保证方式。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即使担保人承担了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担保人替欠债人还了钱之后,可以向欠债人追讨这笔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