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是否属于转包?
我公司是一家总公司,最近中标了一个项目,但想让分公司来实际施工。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否算转包,担心会违反相关规定,所以想了解下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到底属不属于转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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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是否属于转包,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转包的概念。转包通俗来讲,就是中标单位把中标的项目全部转给其他单位去做,自己不履行合同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也对转包进行了详细定义,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总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上有其特殊关系。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如果总公司中标后让分公司施工,且总公司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承担责任,分公司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完成施工任务,这种情况通常不属于转包。因为本质上还是总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只是内部安排分公司进行具体的施工操作。 然而,如果总公司在让分公司施工过程中,完全不参与项目管理,不承担任何责任,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独立运作,那就可能会被认定为转包。所以判断是否为转包,关键在于总公司是否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和责任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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