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酒店预定取消收违约金是否合理合法?

我之前预定了一家酒店,临时有事去不了就取消了订单,结果酒店要收我违约金。我不太明白,这种情况酒店收违约金合理合法吗?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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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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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酒店预定取消收违约金是否合理合法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合同违约的相关规定是判断酒店收取违约金是否合理合法的重要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当我们预定酒店时,无论是通过线上平台下单,还是电话、现场预订等方式,只要与酒店达成了预定的合意,就形成了合同关系。 接着,《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我们取消酒店预定,这就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从法律层面来说,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而酒店收取违约金就是要求我们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酒店可以随意收取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如果酒店收取的违约金数额是在预定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这个约定是合理的,没有过分高于酒店因我们取消预定而遭受的实际损失,那么酒店收取违约金就是合理合法的。 例如,如果酒店能够证明因为我们的取消预定,导致该房间在原本预定的时间段内无法再出租出去,从而产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适当的违约金是合理的。但如果酒店收取的违约金过高,远远超过了其实际损失,我们可以与酒店协商,要求降低违约金数额;如果协商不成,我们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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