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侵吞征地补偿款应定什么罪?


在探讨村民小组长侵吞征地补偿款应定何罪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征地补偿款的性质。征地补偿款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的补偿费用,它属于公共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征地补偿的情境下,补偿款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范畴,所以它毫无疑问是公共财产。 当村民小组长侵吞征地补偿款时,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这两个罪名看似相似,但其实有着显著的区别。 贪污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而村民小组长本身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当村民小组长在协助政府进行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工作时,其身份就符合了“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时若侵吞征地补偿款,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村民小组长不是在协助政府进行征地补偿款管理,而是在村民小组自主管理征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过程中侵吞款项,由于村民小组属于“其他单位”范畴,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判断村民小组长侵吞征地补偿款应定何罪,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属于协助政府进行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工作。如果是协助政府管理,就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果是在村民小组自主管理事务中侵吞款项,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不同的罪名,在量刑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对于具体的定罪和量刑,还需要结合案件的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