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达不成协议是否合法?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是较为常见的情况,这种情况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它的签订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说,只有在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的各项事宜,如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等达成共识,双方自愿签署协议,协议才能成立。所以,当被拆迁人认为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方案不合理,不愿意签署协议时,这是被拆迁人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被拆迁人与拆迁方达不成协议,拆迁方不能随意强制拆迁。即使要进行强制拆迁,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拆迁方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必须通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 在房屋拆迁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被拆迁人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要求其提供更合理的补偿方案;另一方面,如果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如拆迁公告、补偿方案、沟通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房屋拆迁达不成协议本身合法,被拆迁人应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合理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