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广告算要约吗?


在探讨售房广告是否算要约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要约。要约其实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我明确地跟你说我想和你签合同,并且把合同的主要内容都告诉你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情况下,售房广告大多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常见的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售房广告通常是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对楼盘进行宣传推广,内容往往比较宽泛和模糊,像‘高端配套设施’‘优质物业服务’这类表述,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内容,所以它一般只是起到吸引消费者注意、邀请消费者来洽谈购房事宜的作用。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售房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条件,那它就可以被认定为要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即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说,广告里明确提到小区会配备几万平方米的花园、具体的健身设施种类和位置等,这些内容具体确定,而且会影响购房者是否决定买房以及愿意出的房价,那这样的广告就可以被认定为要约。 所以,判断售房广告算不算要约,关键要看广告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是否对合同订立和房价确定有重大影响。购房者在看到售房广告时,要仔细甄别其中的内容,如果对某些重要信息比较关注,最好能将其明确写入购房合同,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