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改进后算侵权吗?


在探讨发明专利改进后是否算侵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发明专利侵权。简单来说,发明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当对发明专利进行改进时,判断是否侵权要考虑多个方面。一方面要看改进后的技术方案是否仍然落入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如果改进后的技术方案包含了原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那么就很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原专利保护一种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设备,改进后的设备虽然在某些方面有所变化,但仍然保留了原专利权利要求中定义的核心结构和功能,此时就可能被认定侵权。 另一方面,需要考虑改进是否具有创造性。如果改进是在原专利基础上进行了实质性的创新,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并且这种改进不属于原专利的显而易见的延伸,那么这种改进可能不构成侵权。例如,通过引入全新的技术原理或者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使得改进后的产品在性能、功能等方面有了显著提升,与原专利有了本质区别,那么就可能不侵权。 此外,还存在一些不视为侵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如果改进后的产品符合上述不视为侵权的情形,那么也不会被认定为侵权。总之,判断发明专利改进后是否侵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技术方案、创造性以及法律规定的不侵权情形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专利律师或者相关知识产权机构,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