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进销项品名不一致算虚开吗?

我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遇到了进销项品名不一致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也担心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想了解一下,进销项品名不一致到底算不算虚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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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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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进销项品名不一致是否算虚开,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认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虚开发票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里所说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判断虚开发票的关键标准。 如果进销项品名不一致是因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情况导致的,比如企业对购进的货物进行了加工、生产、包装等一系列的增值操作,使得产品的名称、形态等发生了改变,这种情况下虽然进销项品名不同,但实际上是符合真实的经营业务情况的,就不能认定为虚开发票。例如,企业购进了棉花,经过加工后生产出了棉布,那么进项发票上的品名是棉花,销项发票上的品名是棉布,这是合理的业务转化,不属于虚开。 然而,如果企业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或者虽然有交易但故意将进销项品名开得不一致,以达到少缴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非法目的,那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比如,企业本身没有销售某种商品,却开具了该商品的销项发票,或者购进的是低税率商品,却在销项发票上开具高税率商品,以此来骗取税收优惠,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虚开。 总之,进销项品名不一致并不一定就构成虚开,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真实的经营业务情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实开具发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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