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所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探讨离婚期间所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这条规定来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明确指出,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该遗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那么即便继承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笔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遗嘱指定的一方。 对于离婚期间,它仍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离婚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夫妻关系在法律上依旧存在。所以,在没有遗嘱明确指定的情况下,继承的遗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有遗嘱表明遗产只归一方,那么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涉及到离婚期间继承遗产的纠纷,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遗产的归属情况。例如,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否明确指定了继承人等。同时,法律也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会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公正的裁决。 总之,判断离婚期间所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是否有遗嘱明确指定以及遗嘱的效力等因素。当事人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