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是否必须在事故地做?
我遭遇了一起意外事故,身体受了伤,现在想做伤情鉴定。但我在事故地不太方便,想回老家做。不知道伤情鉴定是不是必须要在事故地做,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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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并不一定必须在事故地做。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它对于案件的处理、赔偿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规定上,并没有明确限定伤情鉴定只能在事故发生地进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这里强调的是指定的鉴定机构,而非指定事故地的鉴定机构。 不过,虽然没有规定必须在事故地做鉴定,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如果是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通常会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能出于调查、证据收集等方面的考虑,会倾向于当地的鉴定机构。但如果当事人有合理的理由,比如在事故地不方便、老家有更权威合适的鉴定机构等,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后,也可以选择其他地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于民事纠纷中的伤情鉴定,当事人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可以自行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不一定局限于事故地。但要注意,所选的鉴定机构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否则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可能不被法院等相关部门认可。总之,是否在事故地做伤情鉴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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