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地临时工受伤是否算工伤?
我在青岛一个工地做临时工,工作的时候不小心受伤了。我和工地这边也没签正式合同,就临时干几天活。现在我就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在青岛工地当临时工受伤了,能不能算工伤啊?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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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青岛工地临时工受伤是否算工伤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工伤的概念。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临时工来说,虽然可能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适用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临时工实际上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也接受了这种劳动,并且支付了相应报酬。 在青岛工地,如果临时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比如在施工过程中被建筑材料砸伤、因操作机器不当受伤等,通常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即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临时工也可以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材料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当临时工受伤后,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临时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综上所述,青岛工地临时工受伤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下,是可以算工伤的。关键在于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以及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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