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外购商品视同销售时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吗?

我公司外购了一批商品,在某些情况下要视同销售。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把之前抵扣的进项税转出来。想问问懂行的朋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外购商品视同销售的时候,进项税到底要不要转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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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转出
  • #视同销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外购商品视同销售时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两个关键概念。视同销售,简单来说,就是在税法上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销售行为,但要按照销售行为来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对于外购商品视同销售的情况,一般分为两种情形来看。如果外购商品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等视同销售行为,这种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并且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或者间接流入企业,是符合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的。此时,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因为视同销售行为会计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匹配,保证了增值税的正常征收。 而如果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这些用途是最终的消费环节,货物并没有进入下一个生产经营环节,不产生销项税额。按照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综上所述,外购商品视同销售时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要根据具体的视同销售情形来判断。如果视同销售行为能产生销项税额,通常不需要转出;如果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的最终消费环节,则需要转出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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