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否属于格式合同?
我买了份保险,签合同的时候发现条款都是保险公司提前定好的,我基本没什么修改的余地。我想知道这种保险合同算不算是格式合同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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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保险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我们首先要明确格式合同的定义。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等,它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也就是说,对于这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接受合同内容,要么不订立合同,没有协商修改合同条款的空间。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作为提供保险产品的一方,通常会预先拟定好保险合同的条款。这些条款面向广大的投保人,内容统一,不会因为个别投保人的要求而随意更改。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般只能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来决定是否投保,而很难与保险公司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修改。例如,常见的车险、人身意外险等合同,都是保险公司提前制定好的,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完全符合格式合同的特征。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基本没有协商的机会。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同时,基于保险合同的格式合同属性,保险公司也负有相应的义务,比如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对一些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要向投保人进行合理提示和说明,以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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